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民终3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春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高峰,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芸,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73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0.36元,由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70.37元,由本院退还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黎 剑
审判员 谭建艳
审判员 柳 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