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尊安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8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尊安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国际置地C4栋2单元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尊安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尊安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