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民再84号
再审申请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因与上被申请人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福公司)、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察布查尔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合福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40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9)新民申111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金龙公司2019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龙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金龙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张 全 兴
审判员 阿 丽 拉
审判员 阿依努尔
书记员 徐 国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