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利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贵,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2民终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 英 琪
审 判 员 古丽努尔 ·买买提
审 判 员 热依汗古丽·阿布力米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毛 静 怡
书 记 员 古 丽 娜 · 居 马 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