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恢50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做出的(2014)米东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0,99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东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791,201元(其中案款780,991元、执行费10,2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