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2275号
原告: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梅,女,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虎巍巍,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被告:潘生,男,1972年3月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
原告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虎巍巍与被告**、潘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虎巍巍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虎巍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虎巍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6.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合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虎巍巍负担。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