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财保2号

申请人:喀什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疏勒县巴仁乡喀克巴仁村三大队10组。

法定代表人:赵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薛菲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喀什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373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喀什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16531000000088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喀什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3734元。

案件申请费2133.82元,由申请人喀什辉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晓明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