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宏福花园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薛菲菲,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孟庆军,男,1984年出生,住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孟庆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7.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双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