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901财保64号
申请人:阿克苏市久金砂石料场,地址阿克苏市。
经营者:***,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鸿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阿克苏市久金砂石料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鸿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苏市久金砂石料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