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45号
原告:****,男,藏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公园北街162号文苑小区1栋409室。
法定代表人:马占胜。
被告:郝建军,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郝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毛文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