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1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
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2YC2X。
法定代表人:李传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祺斌,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364号林森国际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51653993J。
法定代表人:马占胜,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