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灯、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117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奎,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公园北街162号文苑小区1栋409、412室。
法定代表人:马占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灯、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达成调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新疆华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