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浦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彦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山街****v id='4'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金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小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出的(2021)新01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833.72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