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城镇众赢机械租赁站、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145号
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城镇众赢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物流园门面。
经营者:张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龙,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山街****。
法定代表人:金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小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出的(2021)新0106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97.39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