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139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浦曌大厦A座1818、1819室。
法定代表人:刘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龙,新疆盛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461号昌源水务大厦B座第20楼2010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金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建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54.1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