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电力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余远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2民初812号
原告:新疆昆仑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扬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11月29日,汉族,该公司董事长,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4日。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84好苏州花园****楼****;
被告:新疆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区天山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住址:,住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院区天山路**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3月19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住址:新疆喀什市托克扎克路**院**楼****iv>
被告:余远宏,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莎车县;,住址:莎车县divid='2'style="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30pt;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25pt;widows:0;orphans:0">原告新疆昆仑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疆昆仑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诉讼主体不适格,先撤诉补充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诉讼主体不适格,先撤诉补充证据再另行起诉”为由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昆仑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原告新疆昆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