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42

原告:***,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委托代理人:申阳,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剑文,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24号亚中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222795X6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伟,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梅,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3日立案。原告***于2019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冉

 

                            二O一

 

                             书  记  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