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42号
原告:***,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委托代理人:申阳,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剑文,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24号亚中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222795X6。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伟,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梅,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冉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