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

五家渠市阳光双语幼儿园与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民初241号
原告:五家渠市阳光双语幼儿园,住所地:五家渠市人民路1500号国际蓝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侯旭荣,该幼儿园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阳,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霞,该幼儿园副园长。
被告:新疆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24号亚中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222795X6。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五家渠市阳光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双语幼儿园)与被告新疆劲***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语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403282.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82.45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失124382.5(以上合计578747.5元,最终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鉴定费等相关费。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房屋装修施工,工程名称:五家渠阳光双语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履行地点:国际蓝湾会所,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1300000元,并在合同附件“五家渠阳光双语幼儿园室内装饰工程预算表”中确定了施工分项工程项目、数量、综合单价及合同履行期限90天,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7月26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约定装修设计工作,并多次提出“因为费用不够,需要付费才能履约”的要求,原告为尽快达到合同目的,持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在未完成装修工程的情况下撤场,导致原告工程无法继续,受到损失,并因此导致原告给被告多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劲***装饰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原告强拆了被告已施工完成的顶棚等,双方产生矛盾纠纷,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方在2016年8月21日将装修钥匙交给原告方法定代表人侯旭荣之后就再未施工。我方实际已经完成了合同价款75.93%的工程量,原告应该给付我方987090元装修款,原告仅付807500元,我方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要求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其损害赔偿,而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所做工程质量不合格,原告提供了很多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所以在本案中,我们认为我们已经按设计图纸及其双方签订的预算表完成了合同价款75.93%的工程量。原告还欠付我方装修款,现原告要求我方退还多付装修款无事实根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我方退场后原告与其他人继续装修的费用与我方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所完成的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关于工程质量,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但因双方合同中对相关项目约定不明,且被告时任现场施工人员不能到场,致使该检测中心终止鉴定。而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已完成工程量和已付装修款之间的差额进行退款。但原告主张被告已完成工程量为31%,无证据证实。故本院认为,原告是对被告完成工程质量问题要求退款,还是超付了工程款而主张退款不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事实与理由不明确,应当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五家渠市阳光双语幼儿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新 斌
人民陪审员 丁 惠
人民陪审员 钱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信 君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