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民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24号亚中商城。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共青团农场。
法定代表人:闫长春,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陈营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共青团农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疆劲松绿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霞
审判员赵群
审判员刘君
二0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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