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323552418237J。
法定代表人:于新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凌云,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邮电局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3016895780630。
法定代表人:丁亚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45559.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5559.7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5559.70元,执行费2083元未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1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辛奇霞
审判员  赵义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