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
法定代表人:于新隆。
被执行人: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乌伊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只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该银行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土地、房屋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建华
审 判 员 米一漫
审 判 员 赵义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雪
书 记 员 马慧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