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23民初760号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6262.2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己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23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