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锦弘镁合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23民初2265号
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种牛场厂部一公里处左转。
法定代表人:于新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锦弘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
被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弘镁合金有限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新疆骏业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