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6民初1019号
原告: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4.96元,减半收取计4,957.48元,由新疆启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美娜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