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7民初28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毅
书记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