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监狱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财保18号
申请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监狱价值3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12373003901123642599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监狱价值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云天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臧苏红 审 判 员 孙朝红 审 判 员 陈 康
法官助理 李克永 书 记 员 何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