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926号
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蓝讯飞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文武
书  记  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