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木阿热木阿不来克木、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1143号
申请执行人:木阿热木阿不来克木,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
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2274455P。
法定代表人:张琦,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木阿热木阿不来克木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8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
3.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琦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买 提 艾 力
审判员       娄俊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拉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