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利文汇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1-A30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成,男,1972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天发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利文汇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9日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31491.1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031491.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1月30日、3月3日、4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保险、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号、×××号、×××号、×××号徐工牌车辆(查封期限:2022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15日)该车辆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本案不宜处置;
4.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2022年4月22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7.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1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4件终结,15案件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4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利文汇昌建材有限公司,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