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995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八道湾天发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 热 尼 阿 依 · 依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曼孜热·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