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拓能电力有限公司

新疆拓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2301执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拓能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拓能电力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拓能电力有限公司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6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413元,已执行标的79646元,未执行标的55767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9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4月9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9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646元。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劵机构、在不动产机构、在工商部门、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4月9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且申请人暂不要求评估拍卖;
3、2019年9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2019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9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文
审判员*江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