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海洋、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执253号
申请人:刘海洋,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刀郎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邓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兵03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木舒克支行的银行存款1692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俊林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