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222民初468号
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费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日班·卡地日,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其乃巴格南路同心嘉园小区1栋1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佘明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疆新华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36.16元,减半收取计10,618.08元,由原告墨玉县天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龚高峰
人民陪审员麦麦提库尔班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