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保431号
申请人:库车县永红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东路**。
经营者:徐正桃,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林琰,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安达畅园******/div>
法定代表人:戴桂秀,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库车县永红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库车县永红租赁站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78,4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库车县永红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库车县永红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78,485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05元,由申请人库车县永红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秀风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