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县渝兴建材租赁站、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1310号
原告:库车县渝兴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东路天河公司院内。
经营者:张渭,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库车县渝兴建材租赁站业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东路天河公司院内。
被告: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103号安达畅园一号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桂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杜云方,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库车县渝兴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云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县渝兴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4.00元,减半收取1,532.00元,由库车县渝兴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桂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