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4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03号安达·畅园1号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桂秀,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91966.7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2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