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回城乡西***航租赁站、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1900号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航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回城乡西郊路边。    
经营者:靳清航。    
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103号安达·畅园1号。    
法定代表人:戴桂秀,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航租赁站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7,289元采取保全措施,如不足,则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或房产手续。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航租赁站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回城乡西***航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7,289元,如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车辆或房产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