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监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D座19楼1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1)新0105民初107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