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5民再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武昌路步行街6-5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D座19楼1906室。 法定代表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3)新0105民初107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的账户中价值695,970.00元的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5日以与被申请人另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斯伯特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鑫瑞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的账户中价值695,97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