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9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建设路1号美家物流园D栋1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垒,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该公司电气工程师,住新疆昌吉市。
第三人:新疆笃信电控有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潘笃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笃信电控有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反诉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原本诉诉讼标的为7833948.0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6637.64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6612.64元。
本案原反诉标的为3590000元,应收反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反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17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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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柯媛媛
人民陪审员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吐尔逊斯拉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