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991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建设路1号美家物流园D栋1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垒,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该公司电气工程师,住新疆昌吉市。
第三人:新疆笃信电控有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韶山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潘笃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笃信电控有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反诉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原本诉诉讼标的为7833948.03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6637.64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66612.64元。
本案原反诉标的为3590000元,应收反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反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17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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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柯媛媛
人民陪审员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吐尔逊斯拉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