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某某某某、再依怒·艾尼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2民初1090号
原告:**都*******,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原告:再******,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护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5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原告:**********,女,1979年8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滨河路下坡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建设路**美家物流园****/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疏附县新鑫利电力设备经销部。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地块**壹层A5108v>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人民东路32院
法定代表人:吕文,公司负责人。
原告**都*******、再******、布威海*******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中心支公司、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新鑫利电力设备经销部和第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都*******、再******、*********肯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再******、**********以第三人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陶县供电公司已支付原告诉讼请求的9000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再******、**********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都*******、再******、**********负担。
审判员布比努尔·坎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