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11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尼瓦尔·吾布力,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三人: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鑫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