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04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路20-1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唐丽云,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区库车县天山路东391号金兹花苑小区30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林秀,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行65×××7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2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