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9296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跃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路东391号金兹花苑小区30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林秀,执行董事。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星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0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