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申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姜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启勇,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宽,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毛 惠 娟
审 判 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审 判 员 孙 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丹
书 记 员 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