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0)新4022民初15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涉案款共计137,956元,执行费1969元。经本院执行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0日前履行125,000元,剩余12,956元,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案款,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12,956元。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将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15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 克 艾山江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开赛尔阿布里米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