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0)新4022民初81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所涉案款共计455,032元。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给付10,000元,剩余445,032元案款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每月1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至少给付2000元,剩余429,032元案款被执行人***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伊犁阜商建材有限公司可以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依法承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及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其名下财产等相应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国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