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格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环路306号开元新城4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尕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新40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其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在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宁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了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于2021年12月16日在伊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伊宁县自然资源局查询了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于2021年12月16日在伊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五、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在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性权益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2月16日在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性权益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宁市管理部查询了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公积金账户;于2021年12月16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宁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在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对其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6日向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对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向其释明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因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商砼款及支付违约金合计3,185,691元等。因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伊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宁县哈羊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峻 审判员          熊 鹰 审判员     迪 丽 拜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尕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