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新4022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5,620元,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分4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网络支付机构开户信息。 三、2021年6月15日,本院通过委托民乐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6月8日,本院通过伊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国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