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民初1074号之二
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喀格勒克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新4021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准许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91.00元,由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97,52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商 明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